法制网北京8月1日讯 记者周斌 见习记者张晨 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新闻公布会。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民二庭庭长贺小荣出席公布会并通报相关情况。据先容,《解释(四)》着重解决产业保险条约部门有关执法适用问题,以期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掩护保险消费者正当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康健生长。据统计,201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保险条约纠纷案件82564件,2017年达127611件,呈一连增长态势。
此外,大量侵权纠纷案件中也涉及保险条约问题。为满足保险市场生长和审判实践需要,最高法审委会讨论通过《解释(四)》,并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贺小荣先容说,《解释(四)》中共21个条文,明确了保险标的的转让的相关问题、保险条约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代位求偿权和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解释(四)》的出台,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保险条约纠纷案件,维护方式人正当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康健生长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促进经济社会连续康健生长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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