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音频收听课程一、什么是“委派型”国家事情人员凭据刑法第九十三条划定,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事情人员。所谓“委派型”国家事情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关于“委派型”国家事情人员认定难点案例A甲原系某国有A公司的员工,后A公司与其他非国有企业配合投资建立B公司。甲经由A公司董事长乙口头提名拟担任B公司总司理,后经B公司董事会讨论决议,聘任甲担任B公司总司理。甲在担任B公司总司理期间,侵吞公司资产200余万元。
问题:甲是否属于国家事情人员?案例B被告人甲原为某国有A公司财政主管,后该公司改制为上市的B国有控股公司,甲继续在该B公司中担任财政主管(只有技术职称,无行政职级)。经核实,甲在担任该B公司财政主管时,重新与B公司签订劳动条约,并通过B公司人力部门提名,报B公司总司理聘任。
甲在担任B公司财政主管期间,多次虚开发票,在单元报账100余万元占为己有。问题:甲是否属于国家事情人员?三、执法关于“委派型”国家事情人员有哪些划定凭据2010年11月26日两高《关于管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六条划定: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事情人员。
详细的任命机构和法式,不影响国家事情人员的认定。(直接委派)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治理、监视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议(是指上级或者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党政联席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向导、监视、治理、谋划事情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事情人员。(二次委派)四、实践中如何认定“委派型”国家事情人员“委派型”国家事情人员的认定关键要掌握好“受委派”和“从事公务”两个特征。
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王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事情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划定: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岂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向导、监视、治理等事情,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向导、监视、治理等事情的人员,应当以国家事情人员论。
据此,这里的“委派”在形式上可以不拘一格,如任命、指派、提名、推荐、同意、批准等均可,无论是书面委任文件还是口头提名,只要是有证据证明属上述委派形式之一即可,这是与我国现阶段有关国家事情人员身份泉源变更多样性的实际情况相切合的,这主要指的直接委派。对于二次委派,其是否属于国家事情人员,凭据上述《意见》的相关划定,要考察其是否具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治理、监视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议,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向导、监视、谋划、治理事情”的情况。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意见》的明白与适用,指出上述“组织”是指,除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之外,主要是指上级或者本级国有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党政联席会。
对于“从事公务”,《纪要》指出:“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人民团体等推行组织、向导监视、治理等职责。公务主要体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视、治理国有产业的职务运动。
如国家机关事情人员依法推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司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治理、监视国有产业等运动,属于从事公务。”据此,从事公务是以国家事情人员论的实质特征,详细而言就是“三性”,划分指国家代表性,公务性和职务行为与国有资产的精密联系性。
(1)代表性。作为授权方的负有治理、监视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与作为被授权方的国家事情人员,通过批准、研究决议等政治授权行为方式,发生一种认可被授权方执法行为所建设的执法关系的效果,并将这种执法关系最终归属于国家。也即在国有出资企业中,国家事情人员系代表国有资产的监视、治理组织从事事情.这种代表性是认定国家事情人员身份的首要特征。
(2)公务性。公务首先是治理性的事务,而不是一般的技术性、业务性的运动,与劳务相比其具有显着的治理属性。公务与职权具有精密的关联。(3)职务行为与国有资产的精密关联性。
对于经党政联席会等形式批准、任命的人员,实践中掌握的原则是,只要从事的是公务,一般都认定为国家事情人员。但对于未经党政联席会等形式批准、任命的人员,还要区分是公司整体的公务,还是代表国有资产治理、监视部门从事公务,只有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视、治理国有资产的职权,才气认定为国家事情人员。五、认定“委派型”国家事情人员的详细路径详细而言:委派须同时具备“三要件”。
委派主体适格——国有单元(人民团体除外)或者国家出资企业(包罗其分支机构)中负有治理、监视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委派形式正当——国有单元委派的详细的任命机构和法式没有严格限制,书面或口头均可,但事后存案不属于委派。
国家出资企业委派需要上级或者本级内部的党委、党政联席会批准或者研究决议,需要有任命文件或集会纪要。委派事项具有公务属性——必须从事公务,代表国有单元或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组织、向导、监视、治理。回看案例A:国有A公司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切合直接委派主体要件。
甲担任国家出资企业B公司总司理,是由国有A公司董事长口头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的。虽然从形式上看,甲是由B公司董事会聘任为总司理的,但甲任总司理是由A公司董事长提名,B公司董事会才决议聘任的,切合直接委派形式要件。甲作为B公司总司理,全面卖力B公司的事情,享有对该公司的全面向导、治理、谋划的权力,负有监视、治理国有产业并使之保值增值的职责,从其事情内容和职责显然属于从事公务,切合委派事项要件。
综上,案例中的委派“三要件”同时具备,甲属于国家事情人员。回看案例B:B公司由A公司改制上市后成为国有控股公司,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出资企业,切合二次委派主体要件。
甲作为财政主管,系因B公司人力部门提名,报B公司总司理决议并签发聘任书,并非属于“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治理、监视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议”,即未经同级或上级党委、党政联席会批准或决议,不切合二次委派的形式要件。因委派“三要件”不能同时具备,甲不属于国家事情人员。六、认定“委派型”国家事情人员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准确认定委派主体的资格。
对于历史配景和产权结构庞大的单元要准确界定是否是适格的委派主体。二是准确认定“从事公务”。无委派则无公务,国家代表性是从事公务的本质特征。三是准确引用执法条文。
基于公司法人产业的独立性,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产业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产业。因此,对于受委派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使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组成犯罪的,应当同时引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划定,以贪污罪治罪处罚。供稿:政治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第二检察部编辑:张梦轩、辛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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